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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职称量化推荐细则
日期:2018-12-18 15:44:55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336

(2013年9月)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发挥职称工作正面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职改办〔20134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符合《关于印发<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的人员。

三、推荐办法

成立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量化积分。

(一)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

1.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者,当年不得申报。

2.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3.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4.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5.在学校上学年度聘任工作中落聘人员。

6.上一年度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

7.个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二)参照积分细则计算总分,按积分顺序依次进行推荐。

1.如积分相同,现任班主任优先。

2.如第一条不能区分,以职称评审通过时间先后为序。

3.如第一条、第二条仍不能区分,以校龄为序。

四、积分细则

() 业绩部分( 任现职以来)

A.申报中学一级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或市三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提供获奖证书、主办单位评价意见和教案,此项满分不超过10分。

县级一等2分,二等1分;

市级一等4分,二等3分,三等2分;

省级一等6分,二等4分,三等3分;

观摩课、示范课县级1分,市级3分,省级5分。

2. 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或者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县级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此项累计积分,不降低分值。

1)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和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县级3分,市级4分,省级5分。

2)在教育教学工作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县级1分,市级2分,省级4分,国家级6分。

3)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班主任。县级3分,市级4分,省级5分;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县级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辅导员。县级1分,市级2分,省级3分。

3.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者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进行针对性研究,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参与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县级1分,市级2分,省级3分。此项满分不超过10分。

2)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进行针对性研究,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参与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此项满分不超过10分。

参与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一等3分,二等2分,三等1分;省级一等4分,二等3分,三等2分。教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要通过结项验收或成果鉴定,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等。

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提供刊物原件和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检索证明。

B.申报中学高级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任现职以来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提供荣誉证书、主办单位评价意见和教案,只获得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同时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此项满分不超过10分。

市级一等4分,二等3分;

省级一等6分,二等4分,三等3分;

观摩课、示范课市级3分,省级5分。

2. 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或者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辅导员。此项累计积分,不降低分值。

1)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市级4分,省级5分。

2)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市级2分,省级4分,国家级6分。

3)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①所带班级被评为市级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市级4分,省级5分。②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团队辅导员。市级2分,省级3分。

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积极实施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者主持、参与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研究(限前3名),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市级2分,省级3分。此项满分不超过10分。

2)主持、参与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研究(限前3名),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此项满分不超过10分。

参与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研究,一等4分,二等3分,三等2分。教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要通过结项验收或成果鉴定,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等。

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提供刊物原件和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检索证明。

(二)评审部分

评议分由学校职称工作小组集体决定,根据申报人各项业绩和述职情况,结合评审条件要求,给申报人进行投票打分,每票计2分。

(三)任职年限部分

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计1

(四)奖励部分(任现职以来)

1.在我校担任班主任工作,3个学年内(含3学年)每学年计2分(校级优秀班主任每学年3分);超过3学年每学年计3分(校级优秀班主任每学年4分)。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造成中途更换班主任,不足半学年不计分;现任班主任加计1分;中层干部任职参照班主任计算;任职年级长每学年计2分;任职教研组长每学年计1分。(以上任职重叠的,取分值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2.近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每次计2分。

3.到农村学校支教每学年计2分。

4.任职毕业年级每学年计0.5分。

五、附则

1.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取最高值。

2.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不计分,所有证书均以颁发单位公章或文件为准。

3.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教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基础教研室、职业、成人教研室)组织的为准,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4.教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要通过结项验收或成果鉴定,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等。

5.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座有关的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等可以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但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所发的有关通知及有关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6.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观摩学习,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

7.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

8.支教经历须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9.社团活动、校本课程、综合实践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团活动。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有计划、有活动实施方案、有评价。

2)校本课程。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

10.经教研组推荐,学校选拔推荐参加的全国大型课例活动,纳入计分项目。

11.协作区获奖等级参照县(区)级执行。

12.军队转业干部参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13.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须在申报当年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完成家访不少于20人次。

14.晋升高级职称后,须连续三年担任班主任工作,否则,岗位设置竞聘中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

15.所有荣誉和证书均需提供原件,且为任现职以来。

16.本办法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职称申报推荐量化个人信息表

2、职称申报推荐量化分值一览表(高级)

3、职称申报推荐量化分值一览表(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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