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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11-10 17:39:3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089

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X年X月X日经第X届第X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X年X月X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X年X月X日经郑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X年X月X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英文名称为Zheng Zhou No.31 Senior High School。

学校法定住所为郑州市群英路15号,学校邮政编码为450053,网址域名为http://www.zz31z.net

第三条  学校隶属郑州市教育局,为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制为高级中学,办学规模依据郑州市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立足校情,把握学校教育特征,面向社会需求,实施素质教育。学校的基本工作原则为坚持文化引领、坚持科学管理、坚持依法办学、坚持依法执教。

第六条  学校的核心文化体系为:

(一)办学目标: 坚持“抓队伍,促内涵,强质量,创特色”,努力创设温馨和谐、充满生机、启迪智慧、人民满意的优质学校。

(二)育人目标:培养有社会责任感、有创新精神、有实践能力、既全面发展、又彰显个性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育人理念:以习惯养成促人格健全,以多元评价促个性发展

(四)校  训:笃学  修身  荣校  致远

(五)校  风:兼爱  互利  知行  合一

(六)教  风:敬业  明理  高标  竞取

(七)学  风:博学  善思  明辨  慎行

第七条  学校的一切教育工作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必须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学生

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的受教育者。

第十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为发展个性得到公平的素质教育;

(三)按规定的条件参加校本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学习;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得到教师的公正评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六)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与社团活动;

(七)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获得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所设立的奖励;

(八)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管理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的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善、诚信质朴、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国家法规、中小学生守则与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勤奋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备设施;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制定学生上课、课间、考试、集会、安全、就餐、课外活动、爱护公物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与习惯。

第十三条  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学生誓词:我是中国人,我爱我的祖国;我是三十一中人,我爱我的学校。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是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各类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学校教职员工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辅助人员组成。

教师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教师必须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履行职责,工作勤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学校为教师和其他员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合同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聘用制度,并建立评价与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实践,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享受国家与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参加业务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七)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教学)安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文化、国家安全教育;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多元发展、特长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第十八条  学校应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救助,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助制度。

第十九条  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教师誓词:“我宣誓: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治学严谨,修身立德;在教育教学中,动真情、传真知、做真师;在每一天的平凡工作中,行使一名人民教师的神圣使命,做党和人民满意的教师。在此庄严宣誓,我将恪守这一誓言。”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机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构建起以学校章程为依据,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民主参与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方面的具体工作。校长行使以下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对外代表学校;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文化建设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期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思想品德教育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校务委员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纪律处分;

(五)组织财经委员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批学校财务开支,依法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发挥教育公共资源的效益;

(六)依法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七)支持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认真听取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意见;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授权一名副校长临时主持学校日常事务。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要事项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参加人员为党总支书记、校长、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性工作的决策机构。行政会的会期,原则上每周一次,议事内容主要为部署阶段性工作及部门提出的议题。参加人员为中层以上行政干部及党群组织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年级组长、学科组长参会(行政扩大会)。

第三节  管理机制与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处(室)、年级组(教研组)”三级管理体制和分部管理模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规定,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按上级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任职的规定,设置各部门干部职数。

(一)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人事工资、内务管理、校园文化以及对外联络等工作。

(二)政教处:负责德育管理、班级建设,指导团队工作等。

(三)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考务、学籍管理等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安全管理、基建工作、物品采购、财务工作、卫生工作、日常维修等后勤工作。

(五)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师培训、继续教育、校本课程开发等工作。

(六)数字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技术、数字媒体、信息管理系统的运作运行、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库建设等工作。

(七)团委:负责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以及学生社团、志愿服务等组织与实施。

(八)教科研中心:负责学校科研规划、课题组织实施,负责校刊编撰、印发。

(九)综治办:负责学校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处(室)作为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年级组与教研组完成年度和学期教育教学任务,做好服务和协调,实现学校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处(室)侧重目标管理,年级组、教研组、班级、备课组侧重过程管理。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学校各代表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文化建设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制度;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方案、校内各种资源分配实施方案、岗位设置与职称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制度或措施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建设性、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五)评议与考核学校领导干部及管理部门;

(六)选举工会主席,选聘校务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人士、教育专家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三个工作机构:学术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委员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与办事程序,成员由教职工民主产生,工作性质及主要职能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在现代学校制度研究与试验过程中所设计的一种民主管理机制,在不干涉校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对教科研规划、学术咨询、学术指导、学术推介、学术评估、学术研究、师资培养、学科建设、职称评聘、聘任与解聘等重大学术事务,进行咨询、监督、审议、决策;

(二)财经委员会是对学校经费计划(预算)、财务、校产、采购、后勤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审议、决定、监督的工作机构;

(三)工会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教职工的利益代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教育专家代表等人员所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可根据学生类别分别召开。

第三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工会、各民主党派等群众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办学活动。

 

第四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适龄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考查、考试制度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考试题目要依据课程标准,紧扣教材,难易适度,分量适当,考后应进行必要的质量分析。学校的各类考试严格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对受完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定达到C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培训管理与考核制度,建立师训业务档案,构建以校本研修为主、多种培训模式有机结合的、融教研训为一体的教师培训机制。

学校鼓励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资助并鼓励教师参加高级研修。

学校继续教育工作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教师要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制订和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建立起各种办事程序、议事规则、年度发展报告等工作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行为,提升学生的人文底蕴、科学精神、学会学习、健康生活、责任担当、实践创新等核心素养,为学生全面发展、多元发展、特长(个性)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德育为首的方针,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德育理念,坚持并逐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整体化德育网络,努力提高德育的实效性。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持“五育”并举,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方面的教育,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实施素质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使用国家审定或国家授权审定的教材实施教学,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严把政治关,严格审核所采用的课外读物价值取向,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向学生征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与学习习惯。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的提高。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学常规的管理,规范备课、教学、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环节,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工作与学生学业的唯一标准,追求有效教学,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对学生进行体育、美育、心理健康教育、科技教育、劳动教育与国防教育,积极开展读书活动月及“三节两周”(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节、语文周、英语周)等校本传统文化活动,努力建立以“笃学、修身、荣校、致远”为核心内容的、具有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六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资产与财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建立办事流程与议事规则,拥有对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审议、决定与监督职能。

学校总务处是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一切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帐册相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捐赠资金,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由学校财经委员会主持依法编制,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各部门、年级与科组的意见,主管部门批复后应依法公开。

学校严格执行预算,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各类资金,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审批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条  建立财务监督、公开和报告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学校将财务工作报告作为代表审议的重要议题。

第二节  安全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与能力。

第三节  健康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并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保证学生在教室、食堂和其他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噪声、饮用水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并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家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由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组成,成员由全体家长民主产生,并建立相应的章程与工作制度,促进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合作,创设学校与家庭协同配合的育人环境。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运作提供场地、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校级家长委员会或各年级家长委员会联席会议,向家长通报事关学校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听取建设性的意见,对学校依法办学、行风建设、校务公开、师德师风等进行监督。

学校有权拒绝家长委员会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等途径,为家长提供教育咨询。

第二节  学校与社区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资源建立德育、科技、法制等教育基地,开展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设亲身经历、在经历中获得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组建师生志愿者服务队,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社区开展有益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向社区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

第三节  国际化教育

第六十条  学校教育的国际化,旨在培养学生既有本土情怀,又有国际视野。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创设条件,与境外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进行合作,在师资培训、课程开设、学生培养、评价体系等方面开展平等互利的交流活动。

 

第八章  学校文化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标由书本、蜡烛等元素组合成。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师生佩戴的题有校名、含有校标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旗形状为矩形,旗面上方为红蓝相间的“校标”,下方为“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十一个字,旗面白色底。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校歌》,由集体作词、王小路作曲。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校树为银杏树。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每年秋季开学第一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等内容已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修订本章程,须由学校决策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启动修订程序。修订过程须履行规定的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表决通过,由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后,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与备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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