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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人员考取高中高校一次性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05-13 09:47:42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167

(一)救助范围

  实施一次性救助的学校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段学历教育的郑州市各类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校)。

(二)救助对象

  (1)具有郑州市居民户口。

  (2)现有且连续享受郑州市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家庭)、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半年以上(计算时间截止当年8月31日)的人员。 

  (3)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应届毕业生。

  (4)经招生考试部门录取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

   申请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条件。

( 三)救助标准及资金负担

   一次性救助标准:低保家庭人员每生8000元,低收入家庭人员每生4000元。

   省、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县(市)、区属学校由市、县按3:7的比例分担,即低保家庭人员市级财政负担2400元、县级财政负担5600元,低收入家庭人员市级负担1200元、县级负担2800元。

(四)申请受理程序 

   救助对象在秋季入学前确定。

   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在一周内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郑州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考取高校一次性救助申请表》(附件4),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证及其银行发放记录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准考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毕业学校在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提出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向录取高校发函核对学生录取相关信息(内容及格式见附件9)。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救助工作,发放并收取《郑州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考取高校一次性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高校录取批次分批审核无误后,加盖学校公章,并分类填报《郑州市低保家庭人员考取高校一次性救助审批表》(附件5)和《郑州市低收入家庭人员考取高校一次性救助审批表》(附件6),按录取批次分批将《审批表》一式三份报教育(技校)主管部门。

   教育(技校)主管部门收齐学校《审批表》一周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学生家庭贫困情况。审核无误后,教育(技校)主管部门将审批过的《审批表》返还申报学校。学校按照审批结果,整理受救助学生信息。待录取高校回函确认相关信息属实后(附件9内容),按录取高校回函所附账户汇付救助资金。

(五)资金发放及管理

   一次性救助资金不直接发给学生,由学生毕业学校直接汇款给录取高校。学校按照审批结果,及时汇款,不得以资金不到位为由拒绝执行救助政策。

 三、资金结算

   各有关学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于每年10月25日前对救助情况进行汇总,将《郑州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考取高中高校一次性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7)、《郑州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考取高中高校一次性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附件8)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下达补助资金。

四、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一次性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学校要在开学和毕业前后,采取通知、向学生寄送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如:学校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郑州市关于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考取高中、高校一次性救助的相关政策宣传材料;在学生报到期间,在学校醒目位置宣传政府一次性救助政策,真正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落实经费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部分,及时拨付,确保资金顺利到位。

(三)加强合作,狠抓监督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符合招生政策跨行政区域就读的高中新生和毕业生所需相关经费,按照所在高中学校的隶属关系安排资金。

  (二)享受政府或社会其它形式资助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三)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学生的救助工作按照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和郑州市免学费等相关政策执行,不再享受考取高中一次性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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